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31號
原   告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威菘
訴訟代理人  邱金水
被   告  蘇永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元,
應繳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0元,應繳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
2,2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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