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9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
389號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