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減為拘役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毀損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