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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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4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及債務人乙○○於民國96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清償日期為97年2月2日,相對人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本人及債務人乙○○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開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00萬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如主文所示第一項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乙○○並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本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44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新中庄││698│建│00│01│92.08│1/2│丙○○所有│├──┼───┼────┼────┼────┼────────┼─┼──┼──┼──────┼─────────┼──────┤│002│彰化縣│花壇鄉│新中庄││699│水│00│00│76.14│1/2│丙○○所有│├──┼───┼────┼────┼────┼────────┼─┼──┼──┼──────┼─────────┼──────┤│003│彰化縣│花壇鄉│新中庄││700│水│00│00│85.96│1/2│丙○○所有│└──┴───┴────┴────┴────┴────────┴─┴──┴──┴──────┴─────────┴──────┘┌─────────────────────────────────────────────────────────────┐│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4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9│彰化縣花壇鄉溪│彰化縣花壇鄉新│鋼筋混凝土造3│1層:53.25;2層:53.25││全部│丙○○所有││││埔路200號│中庄段698地號│層樓房│;3層:39.00;合計:1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