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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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上列被告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2164號),經原告對被告丁○○及被告丙○○、乙○○(此2被告均係原告請求連帶給付車輛之債務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