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街○○○巷○○○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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