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75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杜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