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728號
原   告  謝世媚
被   告  詹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五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即新台幣500元之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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