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513號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謝欣穎
上列原告因與 徐任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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