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聲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沈吉本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廖金月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費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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