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聲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沈吉本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廖金月 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費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