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許富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德慶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0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