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30號被告 沈冠廷 具保人 谷珮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谷珮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冠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谷珮涵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然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13號案件審理中,經合法傳喚被告應於113年3月6日到庭行準備程序,另一併函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而被告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113年3月6日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3日雄檢信惟113助471字第1139020382號函文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見偵卷第171-173頁、本院卷第197-199、241-243、257-267、285、291頁)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以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
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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