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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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2號112年度訴字第533號112年度訴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耀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312號、第29064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8328號、第32013號、第36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賀耀德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賀耀德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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