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田金塘 等49人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