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56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黛玲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4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周黛玲因違反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年1月18日通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被告出境及出海在案,此有該署100年1月18日桃檢朝昃99他6309字第4628號函1份在卷可稽。惟該署嗣於104年12月1日以桃檢兆昃100偵7755字第105230號函通知上開單位解除被告之禁止出國(境)管制,此有該函文及所附之通知解除禁止出國(境)管制表各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既業經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