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492號聲請人 鄭清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清顯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林素葉 、 朱塋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名稱(聲請狀所載與系爭本票上發票人之印章不符)。
二、相對人林素葉、朱塋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