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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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萬維堯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金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