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28號
原 告 梁翠蘭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鳳綺 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5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是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