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28號
原   告  梁翠蘭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鳳綺 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5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是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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