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9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21738號),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楊郁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拾玖片均沒收。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PlayStation」(下稱PS)、「PS設計圖」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新力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koei及圖」係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光榮公司)向同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日商光榮公司並再授權予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在臺灣使用,分別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卡帶卡匣、磁卡、磁帶及光碟等商品,且仍在專用期間內,亦均係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未得日商新力公司及臺灣光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亦明知新力公司所生產之電視遊樂器程式遊戲光碟,在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為相關消費大眾所共知之商品。又「Libr
aryCodesforthePlayStation2computerentertainments
ysten,version2.0」電腦程式著作(以下均簡稱「Librar
yPrograms」),係日商新力公司為使「PlayStation2」系統遊戲光碟軟體可對應置入「PlayStation2」電視遊樂器主機平台執行所創作完成之電腦程式著作,而附表之盜版遊戲光碟均有重製該電腦程式著作,以使「PlayStation2」系統遊戲光碟軟體可對應置入「PlayStation2」電視遊樂器主機平台執行。詎其明知其於先前在露天網站所購得之「PlayStation2」電視遊樂器主機時,買家所贈送如附表所示之光碟19片,係未經日商新力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擅自重製而有侵害日商新力公司「Library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及商標專用權之盜版遊戲光碟,而在自己把玩而感無趣後,竟意圖散布而持有,於民國97年9月29日晚間8時10分許,在其位於桃園縣○○鄉○○路○段○○○○○號租屋處,利用電腦網路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http://good.ruten.tw),刊登以新臺幣3,200元之價格,販賣「PlayStation2」電視遊樂器主機1台再附贈上開盜版遊戲光碟片19片之訊息,提供公眾交易。嗣經不具有真正買意之員警喬裝買家,約定於97年9月30日晚間7時3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亞東技術學院前交付貨品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19片。
三、附記事項: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甲○○上開違反商標法犯行部分,惟該部分與已起訴之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就此部分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仿冒遊戲光碟名稱│數量│├──┼───────────┼───────────┤│一│實況野球類(美)│1片│├──┼───────────┼───────────┤│二│NBALIVE2006│1片│├──┼───────────┼───────────┤│三│MLB2K7│1片│├──┼───────────┼───────────┤│四│美國職籃2K7│1片│├──┼───────────┼───────────┤│五│美國職棒2K6│1片│├──┼───────────┼───────────┤│六│NBA2K5籃球│1片│├──┼───────────┼───────────┤│七│野球魂4│1片│├──┼───────────┼───────────┤│八│2007NCAABASEBALL│1片│├──┼───────────┼───────────┤│九│NBA2K8│1片│├──┼───────────┼───────────┤│十│NBA│1片│├──┼───────────┼───────────┤│十一│百萬抓猴大作戰│1片│├──┼───────────┼───────────┤│十二│三國無雙3│1片│├──┼───────────┼───────────┤│十三│MLB美國大聯盟06│1片│├──┼───────────┼───────────┤│十四│新宿警察24小時(槍)│1片│├──┼───────────┼───────────┤│十五│MLB07THESHOW│1片│├──┼───────────┼───────────┤│十六│實況野球Ⅱ│1片│├──┼───────────┼───────────┤│十七│野球魂3│1片│├──┼───────────┼───────────┤│十八│實況野球13決定版│1片│├──┼───────────┼───────────┤│十九│NEEDFORSPEEDRRO│1片│││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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