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
原住臺北市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2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廿三日死亡,有臺北市萬華區第一戶政事務所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北市萬一戶字第○九七三○○三三六○○號函所附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臺北分院死亡證明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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