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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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 周瑞南 即豐霸企業社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竣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簽立之「人力派遣契約書」為請求,而依上開「人力派遣契約書」,兩造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第13條第2款之約定可稽,依法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