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55號原告 郭兆祥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被告 段榮安
段榮保 段榮香 段榮昌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柒佰叁拾叁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柒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