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 黃靜 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佳哲 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楊碧惠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