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陳振昌 原告 陳振發 原告 陳振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81,525元【計算式:(被告 張怡芳 部分:714地號土地面積6138.56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應移轉比例53858/613856)+(被告 李明珠 部分:714地號土地面積6138.56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應移轉比例16529/613856)+(被告 張謹鑠 部分:714地號土地面積6138.56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應移轉比例33031/613856)+(被告 張覲麟 部分:714地號土地面積613
8.56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應移轉比例20407/6138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441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