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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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8年8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度易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1年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1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其於97年6月15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8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35085號文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7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