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庚○○
戊○○壬○○辛○○○甲○○乙○○丙○○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
蔡惠琇 律師上七人共同複代理人己○○被告世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陳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提出說明遷廠之必要性是否屬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以及各原告勞動條件是否於遷廠後有變更?(應包含薪資給付結構、工作性質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