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參陸公克,連同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類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其經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為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5年9月27日凌晨3時20分許為警採尿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於95年12月8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1788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被告旋即逃亡遭通緝,嗣經緝獲送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119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7年8月6日強制戒治期滿,聲請人於97年8月25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述觀察、勒戒裁定書、強制戒治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入出監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於95年
9月26日晚上10時50分,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建國路口前,為警盤查時於上衣口袋內取出以衛生紙包覆之顆粒1包(驗餘淨重0.0836公克,其空包裝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附著於包裝上剝離不易,應將包裝之整體視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至送驗時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分別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該中心97年10月1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551號函附鑑定書在卷可憑,是以,前開扣案之顆粒1包,係首揭所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
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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