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庚○○
戊○○壬○○辛○○○甲○○乙○○丙○○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
蔡惠琇 律師上七人共同複代理人己○○被告世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陳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提出說明遷廠公告張貼日期,如有證人請一併於庭期日前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