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4日本院97年度拍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