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MDMA1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9月3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橘色圓形錠一顆(因鑑驗使用0.105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驗檢出MDMA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物之橘色圓形錠1顆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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