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張恩睿
劉世芳 被告 林佑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92號(即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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