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新發選任辯護人城紫菁律師
陳銘祥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劉新發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新發因罹患急性骨髓性白血病,致全血球低下合併肛門膿瘍、高燒,需經常輸血及注射抗生素治療等情,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10年5月18日院三醫勤字第1100023988號函在卷可稽,足認其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之情形,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揭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陳冠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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