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訴訟求助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本院96年度聲再字第11號所為裁定提起再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7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96年7月6日送達予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亦有96年7月24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乙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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