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萬肆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95年07月14日起」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95年07月14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致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