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琦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科林特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肆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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