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598號上訴人 蔡佳嫈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
蘇家宏 律師被上訴人 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柯智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賴錦華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