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37號原告 邱東臣 上列原告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起訴狀內不僅誤載被告機關(原告記載為「交通部」,正確記載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其代表人姓名( 吳盟分 ),亦未表明訴訟標的(例如係針對原處分、訴願決定均不服,抑或僅針對其中部分決定;又各該決定之案號各為何)及訴之聲明(視前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例如「原處分、訴願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繳、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