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95號抗告人即原告原益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胡飛虎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1月5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