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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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金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堅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堅澤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趙堅澤涉犯違反期貨交易法、詐欺等罪嫌,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洪宗逸 、 林松慶 、 林士傑 、 黃哲宏 、 丁春媛 、 李嘉祐 、陳香儒、 鄧素美 、 胡竣翔 及 張定修 等人分別於偵查中證述甚詳,並有相關書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罪嫌疑自屬重大,且被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287號案件偵查中(此部分經移送本院併辦),即經傳拘無著被通緝,待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緝獲後經准予具保新臺幣(下同)2萬元經將被告釋放(見該案卷第35-36頁、40頁及同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916號卷第24-29頁),然於本院審理時,被告仍傳拘無著,亦未居無在檢察官指定之住居所,經沒入保證金且通緝後,始再度緝獲,是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應甚為明確,且被告亦自承其無固定住居所(見本院甲1卷第97頁),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以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民國101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