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新政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新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新政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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