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向照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向照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