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奎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奎鑫│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2%計│││260577││11月10日起││收利息│││元│││││├──┼───┼─────┼──────┼──────┼───────┤│002│新臺幣│張奎鑫│自民國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8%計│││88405││11月10日起││收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奎鑫│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0577││12月11日起││內者,按年息百│││元││││分之零點九九二│││││││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四計算違約金,│││││││惟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002│新臺幣│張奎鑫│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8405││12月11日起││內者,按年息百│││元││││分之一點三九八│││││││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六計算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