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5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慧如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慧如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已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105年4月7日房屋貸款契約書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約定,借款人即相對人對貴行即聲請人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貴行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或保證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催告之存證信函暨其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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