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64號聲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卓超越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卓超越之債權人,為了解其他債權人之債權資料,爰聲請閱覽鈞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281號卷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281號卷宗,然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以桃院 豪家慶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64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提出上揭證據資料,而聲請人於同年6月28日收受上開補正命令,惟迄今仍未補正提出之,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