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 林雅雯 相對人 李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家全字第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102年度存字第445號)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2年家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由聲請人提供新台幣2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2年度存字第44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供上開擔保金,聲請裁定准予返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印鑑證明、102年度存字第445號提存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家全字第5號、102年存字第445號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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