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提付仲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89號聲請人MajuMari.法定代理人LeeSook.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楚曉雯 律師、 蘇宏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提付仲裁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提付仲裁之爭議金額為聲請人遭扣押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8,4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4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