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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