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意晴被告楊晉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意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意晴因被告楊晉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