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告皕越工程行即 李沼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