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侵上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2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傑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除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外,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